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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住宅出租申請

臺北市社會住宅出租申請 - 服務應備文件

必要文件
  • 個人戶籍資料 內政部戶政司
  • 現戶全戶戶籍資料 內政部戶政司
  • 財產資料 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
  • 被保險人投保資料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 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證明 衛生福利部社會救助及社工司
  • 戶政國民身分證資料 內政部戶政司
  • 個人所得資料 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
  • 身心障礙資格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需自行提供

1.申請書(申請日當天開放下載)
2.於臺北市就職證明及就學證明(限於本市就學就業身分申請者)
3.家庭成員非本國國籍者時(需檢附台灣國內持有合法居留證或入出國日期證明書)
4.申請人與家庭成員不同戶籍時或戶籍為寄居者無法申請全戶戶籍資料(可提供個人戶籍資料)

服務提供機關

臺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服務內容

臺北市申請社會住宅出租條件:
1.申請者年齡已成年
2.設籍於北市或未設籍北市但於北市有就學、就業
3.年收入低於臺北市當年度規定
4.申請者與同戶籍家庭成員名下無自有住宅與土地限制

一般戶申請人申請身分類別、戶籍、就學就業限制及應具備狀態:
1.本市市民:須設籍本市。
2.在地區里戶:須於申請社宅所屬行政區連續設籍滿1年或於該行政區有就學、就業事實者。
3.未設籍本市於本市就學就業戶:未設籍本市而於本市(含各行政區)有就學、就業事實者。

經濟或社會弱勢身分戶:申請人除前揭基本資格條件並應具備下列情形之一:
1.原住民族戶:須設籍本市且具原住民族身分。
2.其他特殊情形身分戶:須設籍本市,申請人或其 家庭成員符合社會或經濟弱勢身分,及具以下家 庭或個別 狀態之一者:
(1)家庭狀態:
甲.本市列冊之中低收入戶家庭(限申請人)。
乙.育有2名以上未滿18歲子女之家庭(申請人 或其家庭成員持有醫院證明或媽媽手冊能證明已懷孕者,胎兒視為未成年子女數)。
丙.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且獨自扶養未滿18歲子女之單親家庭(限申請人)。
丁.符合特殊境遇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所定,租父毋扶養18歲以下父毋無力扶養之孫子女之隔代教養家庭(限申請人)。
戊.配偶處1年以上之徒刑且在執行中之家庭(限申請人)。
己.獨居身心障礙者。
(2)個別狀態(家庭成員有以下情形)
甲.庭成員為未滿7歲、7歲到未滿18歲、65歲以上未滿70歲(原住民族55歲以上未滿60歲)、70歲以上未滿75歲(原住民族60歲以上未滿65歲)或75歲以上(原住民族65歲以上)者。(申請人或其家庭成員持有醫院證明或媽媽手冊能證明已懷孕者,胎兒視為未滿7歲身心障礙者。家庭成員者)。
乙.身心障礙者。
丙.經照顧管理中心評估為失能者。
丁.威染人類免疫缺乏病砉者或羅患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者。
戊.街友。
己.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未滿25歲者。

臺北市幸福住宅出租條件:
1.新婚2年內
(1)設籍本市之一般市民或未設籍本市於本市就學就業。
(2)新婚2年內係指申請日前2年內登記結婚。
2.育有0-6歲子女家庭
(1)設籍本市之一般市民或未設籍本市於本市就學就業。
(2)育有0-6歲子女家庭係指申請人或其配偶育有0-6歲子女(胎兒)者(以申請人或其配偶為該0-6歲子女之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者為限)。
(3)申請人或其配偶孕有胎兒,應檢附審查基準日前1個月內之醫療院所或衛生單位出具之證明文件影本。 

申辦服務相關資訊

申辦地點:臺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服務地址:臺北市信義區福德街84巷50號1樓(廣慈社宅2區)
申辦時間:週一週五9:00~12:00、13:30~17:30(例假日除外)
客服專線:(02)2592-5116
線上登記:臺北市社宅統一登記平台網址:https://uni-one.thurc.org.taipei